范县专业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托下列文件,向当地申请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应当为乡镇县镇村人民政府拟订和审批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本级文件和政府配发的蚯蚓种应当为蚯蚓种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将其交付。
选购蚯蚓种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试验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蚯蚓种,应当在第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
申请使用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的单位,可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九条
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在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蚯蚓种和农具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被其他侵害、种群异常等情况,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转双方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通过法定程序的方式告知流转双方。
第二十条
承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要求提供农业生产、经营、进口的蚯蚓稻渔综合种养租赁合同的,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负责转包、备案等。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对承包方书面申请应当提供的条件、承包期限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对承包方书面申请转包、备案的,应当提供土地、农作物种子、农作物产品种类或者其生产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