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可分为养殖场(小区)、仓库、办公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养殖场(小区)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以养殖场(小区)名称为准,养殖场(小区)用地的占地总面积占养殖场(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养殖场(小区)用地的占地总面积应在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在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特种养殖设施用地,应在当地林业、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办理,并向县级以上林业、机关备案,并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拟定养殖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养殖设施用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和计税标准,请参照畜牧业的相关技术指标使用。
养殖场(小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应当按照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协商提出申请,统一申请,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说明理由。养殖场(小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养殖设施(小区)用于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布局合理,用地指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养殖场(小区)用地建设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实施规划,占用土地资源的;
(三)设施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项目资金投入、用地效益和质量状况相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依规合理约定使用土地的,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质量状况,编制建设用地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程序应当提交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