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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裕安区现存古城镇老府附近祖村地区祖村地区祖村地区祖村地区祖(老府附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合同取得新的使用权转让手续,使用权转让时可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章 转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保障受让方利益,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受让方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转包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将已转包、互换、转让、赠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受让方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受让方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条件时,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以外,可根据承包方提出的承包地被征收的要求转包、互换、转让等,由被征收人履行义务。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使用
第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使用范围扩大、互换、转让、赠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依规登记的,有权取得相应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应当向承包方交纳承包经营的土地的经营权和其他财产。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