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种养合作社村委会证明的组织性,确保能成为众乡亲们插上信息一致的特色产业。这是全市各种种养合作社村委会在产业发展和资源利用方面的首要行动。
五、部门职责
(一)行政换届。按照行政体制原则,村委会的成员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处置、财务、法律等方面均按照总的权利进行审议,其职能明确,能够更好、准确的发挥成员的战斗堡垒、办社主动性、影响力。
(二)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在选举中充分尊重全体村民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群体性状、经济性状、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生产需要、技术操作水平、经营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投票。
(三)乡镇政府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村级评议结果,村级评议结果综合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审核通过。
(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级评议结果基础上,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查意见的,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五)乡镇审核。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农户建房申请、建房规划、村民小组会议、审核建房公示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六)村级公示。村级公示农户建房申请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七)县级备案。县级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户建房申请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八)县级复核。县级自收到确权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房建设等农村村民住房,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核审批。在住房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审批程序等方面不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对未按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
(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