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合作社申请立项范文(种养合作社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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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中午,国内乡土协会、江苏省家庭企业协会、江苏省农机专业协会联合发文立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广大农村农民的综合生产经营能力,服务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也称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户以分散、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包括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代表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农户自愿、民主协商,成员之间相互平等,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行民主管理,共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以农村村民为单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包括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代表的农民家庭。
农户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居住场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拥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能够分配足够的土地和社会保障资金,并建立健全粮食购进、种植、储藏、运输、加工等流通渠道,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由自己或其近亲繁殖组成,或是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二)有较好的农村生活和文化基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