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业扶贫资金监管

特种养业扶 金山农业 2023-02-12 18:24:33 -
特种养业扶贫资金监管
特种养业扶贫资金监管
一、种养业扶贫资金监管
(一)补贴项目概况
共发放2014年农资连锁经营性贷款34宗,总经营性贷款52宗,金额138.25亿元,金额45.6亿元,有效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业扶贫产业。
(二)绩效目标
1、扶贫重点户。按照2014年至2015年共发放农资连锁经营性贷款3930万元的要求,该县计划脱贫农场内借款实际规模达到300户,占全部农户实际经营额的81%。
2、贫困对象。各贫困农户不计入企业,县直有关部门通过信用局或畜牧局的信贷调查及专家现场核实,确定自愿不计入企业。
3、担保制度。(1)申报条件:一是面积50亩以上的申请经营规模,贷款按“项目申请、承诺书、审查、评分”方式对有经营能力的贫困农户(合作社、养殖小区、种养大户、合作社)进行绩效目标审查,按照其资金需求量、需要量、绩效目标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指标进行选择,属于绩效目标的,给予适当奖励。二是资金规模。分乡镇、分农户和集贸市场三类,一般按乡(镇)经营区域规模大小,每亩以本单位按一定比例提供资金,同县城(市)和县乡村三级银行、村委会、村组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户等银行或营业网点选择,乡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每个社扶持3-5万元。对于部分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达到贷款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或乡村三级金融机构或者供销社贷款机构推荐,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公示期不少于2天。三是贷款兑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提供服务。各乡(镇)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业务成熟的贫困农户、乡村经纪人、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全部贷款的缴款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各乡(镇)金融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对农户贷款贷款审核指标,加强对农户贷款发放、销售、担保、售前贷款的指导服务,确保贷款不发生重大事故。
四、推进乡镇(镇)金融机构贷款发放
(一)乡镇(镇)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村经营网点的贷款审核,接受更多有关部门的准入准出贷款监管和金融服务。乡镇(镇)金融机构应根据消费需求,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向乡镇(镇)金融机构支付适当费用,并严格按照易发规则与农民直接结算。同时,要积极配合农村金融和国有企业做实服务,提高县农委系统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市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加大财政资金的使用量,引导农民群众对居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贷款贴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对于自筹资金不足的农户,政府还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