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证回收补偿

特种养殖证 金山农业 2023-02-16 21:19:47 -
特种养殖证回收补偿
特种养殖证回收补偿具体内容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兽医卫生规定》和《农业转基因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农村兴办养殖证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参照进行:
(一)所购畜禽价值较高、生长速度快、生产规模大的;
(二)可保证其产品的品种优良,获得无公害产地认证的畜禽产品;
(三)生产经营杂交畜禽种;
(四)选用家畜、水产、林下经济动物、蔬菜种子,实行种养结合的形式,生产养殖全产业可连续生产经营。
第八条申请畜禽养殖证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畜禽养殖规模、饲养方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设施设备。
第九条申请畜禽养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水域滩涂等农业设施设备,并符合畜禽养殖用水和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人员。
第十条申请畜禽养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养殖,且位于畜牧兽医行政区域,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二)养殖场所与环境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
(三)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符合《排污许可证》等;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技术文件,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的排污设施设备,符合《污水及排放去向清单》有关规定的条件;
(六)有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修复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的建设条件;
(七)有符合《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的排污管道和排污设施设备;
(八)有符合《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的排污管道土壤中被污染的水源;
(九)有符合《土地修复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的配套设备;
(十)有完善《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的技术和工艺流程;
(十一)有在污水及污染防治条件下进行污染治理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