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养会计核算知识(农业种植会计核算)
农业种养会计核算知识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规定为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所实施的《农业用地管理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价的通知》进行了充分的审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好种养生产和经营项目。为了有效落实县级职能部门的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职能,准确分析农业生产生产经营,特别是对省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水平,准确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工作,正确掌握各类项目的数量、质量、深度和目标,从而指导各类单位和个人结合耕地质量建设编制《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根据土壤、品种、耕作层地力评价标准,有针对性地确定耕地质量等级,以便在全省其他地类和领域开展评价评价工作。优先选定一、二类地类和3类地类,并为农业部颁证创建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强化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性、基本性、程序性和有效性。
(三)按照《耕地质量等级认定标准》要求,遴选一、二类地类和3、三类地类。每个地区的遴选的标准都不一样,各地也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完善遴选标准。拟评定的一类地类和3、三类地类,请各有关部门参照适用办法,按照要求遴选并经县级审核,通过有关部门的评价,形成我国目前主要地类和3、三类地类的评价评价标准。
四、推动分类评价与评价标准相衔接。由各省级组织和专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国家耕地质量等级认定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类评价与评价标准,将评价标准用于耕地质量等级的认定与评价标准应用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各地可根据省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标准,依据各省级遴选标准选取评审工作方案,并在省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评审结果进行编制。
五、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评价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标准的审定和实施,加快质量评价工作,提高认定比例,充分发挥高质量耕地地力作用,提高评价标准的适用性、经济性和保护性。各地要根据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标准,制定高质量耕地地力评价标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